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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金为盗窃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930号

被告人江金为,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镇**村**号。2007年10月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金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江金为至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五大弄西255号110室被害人丁某某、徐某某的租房,溜门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50元及VIVO牌手机2部(合计价值人民币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详单、情况说明、视频监控截图、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江金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江金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金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金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江金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建权

二○二○年九月四日

附件:

1.被告人江金为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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