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江门市**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056825****,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路**号**室**区**单元。
诉讼代表人:胡某某,系江门市**投资有限公司**,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83********,住址: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门市**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移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7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案于同年8月12日、同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江门市新会区**城**家具厂负责人林某某找被告人尹某某借款,被告人尹某某代表被告单位江门市**投资有限公司与其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提供给中信银行江门分行与其他贷款业务一并申请贷款,取得贷款后即将其中600万元高利转贷给江门市新会区**城**家具厂,非法获利3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借款合同、购销合同、贷款合同、收款收据、利息统计表、利息收据、单位借款凭证、还款凭证、支付委托书、进账单、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
2、赖某甲、林某某、关某甲、夏某某、陈某甲、凌某某、陈某乙、魏某某、刘某甲、麦某某、李某某、刘某乙、赖某乙、关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门市**投资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共计30.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是被告单位江门市**投资有限公司高利转贷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邦处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江门市**花园**山庄**号,联系电话:1380260****;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胡某某,住址: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82230****。
2、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案卷7册及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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