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江闽军,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南通华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海门市海门街道**花园**幢**室。被告人江闽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又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朱永华,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82********,汉族,初中文化,南通华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海门市包场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永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1月22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兴华,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821992********,汉族,大专文化,住山东省禹城市房寺镇**村**号。被告人马兴华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2日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闽军、朱永华、马兴华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江闽军、朱永华、马兴华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曹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9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江闽军、朱永华、马兴华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江闽军、朱永华、马兴华,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4月2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15日退回海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6月15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28日退回海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8月26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闽军、朱永华伙同潘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2月某日,共谋向社会公众集资以渔利,后注册成立南通华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江闽军,并由潘某某联系他人制作了所谓的“P2P”平台。2018年5月起,被告人江闽军、朱永华等人在明知南通华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实际经营项目,且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无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募业务员开展融资业务,并让被告人马兴华通过网上发布信息、雇佣人员等方式进行网络推广,设定“7天标”、“15天标”及虚构的“车抵押”等所谓的理财产品,承诺年化10%至14%不等的固定保本收益率,诱骗群众投入资金,至2018年6月初,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462329元,扣除期间已兑付的本息,实际骗取人民币2759220.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借款协议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曹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江闽军、朱永华、马兴华及涉案人员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海门市公安局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6.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闽军、朱永华、马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江闽军、朱永华、马兴华的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江闽军、朱永华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兴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江闽军、朱永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闽军、朱永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超
代理检察员:方晖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江闽军、朱永华、马兴华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