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三部刑诉〔2020〕2268号
被告单位单位江阴市**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暖设备公司”),住所江阴市**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诉讼代表人蒋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冷暖设备公司财务科长。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0********,汉族,大专文化,**冷暖设备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张某乙曾因赌博,于2001年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元。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旅行社,住江阴市**街道**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网约车司机,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道**号**项目部(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景苑**幢**室)。被告人张某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冷暖设备公司、被告人张某乙、周某某、张某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冷暖设备公司及被告人张某乙、周某某、张某丙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乙、周某某、张某丙,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冷暖设备公司及被告人张某乙、周某某、张某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乙于2015年5月至8月,在实际经营被告单位**冷暖设备公司期间,为偷逃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周某某、张某丙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6.5%的开票费并操作资金回流的方式,从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冷暖设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853780.9元,税款合计269352.77元。被告人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出人民币3000元。
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被告单位**冷暖设备公司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269352.77元。案发后,被告单位**冷暖设备公司已退出人民币269352.77元。
2.被告人周某某于2015年5月至8月,在实际经营江阴**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30日注销)期间,为偷逃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张某丙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6.5%的开票费并操作资金回流的方式,从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乙实业有限公司向江阴**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29256.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91430.44元。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江阴**贸易有限公司申报抵扣,其中从上海*乙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认证后失控,于2015年11月作进项转出处理,实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65820.08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出人民币65820.08元。
被告人张某丙在上述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收取票面金额0.4-0.5%的开票费,共计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价税合计2483037.4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60783.21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335172.85元,个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692.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丙已退出人民币10692.6元。
被告人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丙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分别于2020年8月3日、9月14日到江阴市公安局云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工商登记资料、记帐凭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乙、周某某、张某丙的供述;
3.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冷暖设备公司和被告人张某乙、周某某、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冷暖设备公司为偷逃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乙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丙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冷暖设备公司、被告人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张某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冷暖设备公司、被告人张某乙、周某某、张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旭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张某丙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道**号**项目部。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人民币348865.45元现暂扣于江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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