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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阴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王康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815号

被告单位江阴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46岁,江阴市**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王康龙,男,1981年10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住江阴市**镇**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村**组)。被告人王康龙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2月2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王康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阴市**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康龙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单位江阴市**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康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康龙,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康龙在江阴市**镇**路**号经营被告单位江阴市**服饰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张某甲、陈某某等50名职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76805元。2018年8月31日,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责令被告人王康龙在2018年9月5日前依法支付上述劳动报酬后,被告人王康龙仍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上述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未付工资确认申请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瞿某某、张某乙、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康龙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阴市**服饰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被告人王康龙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康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娇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康龙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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