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单位江阴市**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住江苏省江阴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诉讼代表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69********,汉族,江阴市**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联系方式1525080****。
被告人顾瑾,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1111968********,汉族,高中文化,江阴市**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出生地上海市杨浦区,住江苏省江阴市**村**号(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被告人顾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阴市**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顾瑾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江阴市**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顾瑾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瑾,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3月12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江阴市**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方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由被告人顾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从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11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4519361.5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2019年11月4日,被告单位江阴市**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顾瑾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单位江阴市**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补缴了涉案增值税款及滞纳金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瑾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江阴市**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顾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阴市**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顾瑾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单位犯罪。被告单位江阴市**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顾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江阴市**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顾瑾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凯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顾瑾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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