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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阴市某某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三部刑诉〔2020〕1445号 

被告单位江阴市**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镇**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江阴市**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江阴市**镇**园**路**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阴市**毛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江阴市**毛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在被告人张某某担任实际负责人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票面金额7%开票费的方式,向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5000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799145.05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85000元。该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799145.0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85000元,并自愿替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退出了税款人民币799145.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转账明细、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江阴市**毛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阴市**毛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江阴市**毛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旭

                              检察官助理:顾月月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人民币1184145.05元现暂扣于江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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