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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阴市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三部刑诉〔2020〕1981号 

被告单位江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镇**路**号,实际经营地江阴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乔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江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2********,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街**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江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在被告人王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偷逃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以支付票面总金额6.5%-8%的开票费的方式,从宁阳**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宁阳**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89024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01824.04元,该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被告单位江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201824.04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江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已退出税款人民币201824.04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江阴市公安局祝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转账明细、抵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战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江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江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江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旭

                              检察官助理:顾月月

                                 2020年911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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