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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阴某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赌博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三部刑诉〔2020〕2030号 

被告单位江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王某乙,女,1988年**月**日生,江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丙),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3********,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头**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赌博,于2008年2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江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王某甲在经营被告单位江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期间,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8%左右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谢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从淄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虚开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淄博**化工有限公司虚开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82533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555817.11元。被告单位江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将上述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555817.11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主动至江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江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人民币555817.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工商登记资料、完税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丁、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二、开设赌场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明知许某某、孔某甲、孔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仍4次提供其开办的江阴市**镇**路**号**线管厂作为开设赌场的场地,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许某某等人在被告人王某甲提供的江阴市**镇**路**号**线管厂内开设赌场4次,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0余元。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孔某乙、孔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江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提供场地供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江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江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贞庆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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