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阴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严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单位江阴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镇**路**号**楼,法定代表人严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被告单位江阴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5********,汉族,初中文化,江阴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阴市**镇**村**庄**号。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阴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6日告知了被告单位江阴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单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江阴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期间,因其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后于2018年1月,被告人严某某因讨债及员工催薪压力过大而出逃,采用变更联系方式等手段躲避,经江阴市**镇综合执法局催告后仍拒不支付张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等10余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被告人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发破案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欠条、工资明细单、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阴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在被告人严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江阴泰极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江阴泰极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苗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