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江WW,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金溪县X长,家住金溪县XX镇XX路.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WW涉嫌线索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份,被告人江WW以其儿子江YY的名义和澎XX(已判刑)共同成立金溪县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其中江WW占50%的股份。自2015年8月份左右开始,XX公司以明显的低价从天津市殷XX处购买假冒的台湾产“XXXX”系列白酒在XX公司门店内销售。被告人江WW负责与殷XX(已判刑)联系购买假冒的台湾产“XXXX”系列白酒并安排付款事宜,彭XX负责公司门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在销售“XXXX”系列白酒的过程中,被告人江WW和澎XX明知所销售的“XXXX”系列白酒存在质量问题,是假冒的“XXXX”白酒。2016年11月,郭XX(已判刑)入股XX公司并取代彭XX负责公司门店的日常经营管理。江WW继续负责与殷宏联系购买假冒的台湾产“XXXX”系列白酒等事宜。在销售“XXXX”系列白酒的过程中,被告人江WW和郭XX明知所销售的“XXXX”系列白酒存在质量问题,是假冒的“XXXX”白酒。截止2017年6月,金博公司从殷XX处购买“XXXX”系列白酒共计12882瓶,购买价格727200元。
2017年7月7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查封,XX公司门店内查获未销售的假冒的台湾产“XXXX”系列白酒2578瓶,价值6129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时XX、殷XX、澎XX、郭XX(同案犯)、车XX等的证言;3.被告人江WW的供述与辩解;4.光盘一份;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WW伙同澎湃、郭海英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共同犯罪、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2019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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