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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兴平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池兴平,曾用名池忠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地均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路**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26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1于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兴平盗窃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池兴平在贵阳市南明区**人工湖尾随两名女子,后趁其中一名女子,即本案被害人支某某不注意时,将支某某放在左边屁股兜里的一部手机盗走,实施盗窃行为后,当场被被害人支某某及其朋友发现,后被告人池兴平将手机还给被害人后某某现场逃走,后被被害人及其朋友以及现场群众当场抓住并报警。

经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0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

(1)付某某证言:

(2)梅某某证言:

(3)李某某证言:

(4)罗某某证言;

3、被害人支某某陈述;

4、被告人池兴平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1)证人、被害人辨认笔录及照片:

(2)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兴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池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非法窃取他人价值1080元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兴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池兴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池兴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娜娜

                                               检察官助理 赵远鹏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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