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池小阳(绰号黄飞鸿),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现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池小仁(绰号黄飞虎),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现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贤根(绰号李小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现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小阳、池小仁、刘贤根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自2020年5月3日至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起,被告人池小阳、池小仁、刘贤根伙同同案人余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卖淫女舒某某、易某某、黄某某等12人(均已行政处罚)在莆田市荔城区凤达、蒲京、海源等多个酒店,通过微信招嫖的方式为不特定嫖客提供每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50元、1388元、1588元、1688元、1788元、1888元不等价格的有偿性服务。被告人池小阳、池小仁、刘贤根及同案人余某某制定严格的性服务流程、上下班时间、请销假制度;同卖淫女约定四六分成的固定比例,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对嫖资统一收取和分配;利用“上下莆田海鲜大咖”微信群对卖淫女进行制度化管理,定期组织卖淫女更换卖淫场所,通过“莆田海鲜大咖交流群”微信群安排和调配卖淫女供嫖客挑选。经查,截止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池小阳、池小仁、刘贤根共非法获利约12731363元。
2019年8月16日凌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在荔城区拱辰街道凤达林酒店抓获被告人池小阳、池小仁、刘贤根及卖淫女舒某某、易某某、黄某某等12人、嫖客陈某某、薛某某、林某某等5人,当场扣押散装避孕套304个、盒装避孕套3盒、手机22部、银行卡8张、润滑油4瓶、湿巾1包、丝袜1双、已使用避孕药1片、现金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房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易某某、林某某等十八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池小阳、池小仁、刘贤根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扣押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小阳、池小仁、刘贤根伙同同案人共同组织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共计12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12731363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舟
检察官助理:张冬冬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池小阳、池小仁、刘贤根现均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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