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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德勇诈骗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池德勇,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幢**。因吸毒,于2010年4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德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池德勇在明知从其上家处无法进货口罩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虚假口罩售卖信息。当晚,被害人胡某某与池德勇通过微信达成协议,胡某某从池德勇处以单价2.8元的价格购买3万个口罩,约定两日内交货。当日19时许和22时许胡某某在南岸区茶园家中通过手机银行两次分别转账人民币56000元和17000元口罩订货款给池德勇。后池德勇立即将钱投注于百家乐网络赌博网站并输光。2020年2月13日胡某某怀疑被骗后报警。2020年2月18日池德勇家属退赔人民币73000元给被害人胡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池德勇在明知从其上家处无法进货口罩的情况下,虚构有口罩售卖事实,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喻某某达成协议,喻某某从池德勇处以单价4.3元的价格购买400个口罩,约定当晚交货。当日下午喻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720元口罩订货款给池德勇。后池德勇立即将钱投注于百家乐网络赌博网站并输光。

另查明: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池德勇在明知从其上家处无法进货口罩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信任,虚构与郑某某共同投资做口罩生意的事实,当日19时许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2万元,池德勇立即将钱投注于百家乐网络赌博网站并输光。后池德勇意图继续骗取被害人郑某某追加投资人民币3万元时,因郑某某缺钱而未遂。

2020年2月15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渝中区将被告人池德勇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赌博网站截图》、《微信账单截图》、《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郑某某、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池德勇的供述和辩解;

5.手机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德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德勇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销售口罩事实,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73000元、被害人喻某某人民币1720元;虚构投资口罩生意事实,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20000元,总计诈骗金额人民币947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德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池德勇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瑞祥

2020年4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池德勇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一份、散页材料三十二页、光盘五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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