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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姜某某、金某某、周某某、姜某甲、熬某某破坏生产经营一案)(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国际社区****号楼**号,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社区****号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3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吉林市分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1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8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10月24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洋 吉林坤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街**镇**村**组,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于2019年4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吉林市分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1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8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10月24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鹏贤 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区**路**花园**,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区**路**花园**。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北极派出所行政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5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吉林市分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1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8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10月24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盼 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号,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区**花园**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4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吉林市分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1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8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10月24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瑞 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市**街道**委**组,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左门。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3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吉林市分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1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8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10月24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迟法利 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4********,满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区**乡**村**组,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区**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4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吉林市分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1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8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10月24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吴秀燕 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周某某、姜某甲、姜某某、金某某、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池某某、姜某某、金某某、周某某、姜某甲、敖某某均系吉林市**集团考察部工作人员,考察部负责人为于某某(另案处理)。因吉林市龙潭区夏某某槽车清洗有限公司向**集团的吉林市**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无力偿还,**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诉讼及执行程序,由**集团的**商贸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购买了抵押物吉林市**区**路**胡同**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该院内有多家企业与原产权人夏某某依据租赁合同承租经营,因租赁合同未到期,**水厂的实际经营者张某某、***专业清洗配送中心的实际经营者张某楠不同意与**商贸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为逼迫张某某、张某楠重新签订租赁合同,2017年7月末,于某某带领池某某、姜某某、金某某、周某某、姜某甲、敖某某等人将***专业清洗配送中心的电表拆除,该企业因断电被迫停产;8月初,于某某带领上述人员将所驾驶的车辆停放在**水厂的两个出水口处,致使该企业停产。于某某将考察部人员分为两组,采取轮流值班方式进行看守长达一个月,后又安装大门,禁止上述两家企业车辆出入,致使两家企业被迫停产停业长达四个月,直至2017年12月,两家企业被迫与**商贸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并交纳租金。其中***专业清洗配送中心因停产停业造成损失12157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池某某、姜某某、金某某、周某某、姜某甲、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姜某某、金某某、周某某、姜某甲、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姜某某、金某某、周某某、姜某甲、敖某某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姜某甲、敖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赞研

王  丽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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