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镇**村**庄**组**号。被告人池某某因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江苏**运输有限公司济南物流点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号,住常州市钟楼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执行逮捕。
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许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王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以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4月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多次从山东**化工有限公司购进危险品硫酸二甲酯,并通过普通货物运输方式进行销售。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和浙江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冯某某约定,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3.65吨硫酸二甲酯,由被告人孙某某负责运输至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硫酸二甲酯为六类危险货物的情况下,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按照之前一贯的操作方式,安排货代通过六类危险品运输车到**化工有限公司提货后委托***物流有限公司采用普通货物运输的方式进行运输,将该批硫酸二甲酯从淄博市运输至**物流有限公司济南物流点。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不具备六类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情况下,经和被告人池某某商定,委托**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承运该批硫酸二甲酯,并安排小货车司机庄某某将该批硫酸二甲酯运送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池某某明知被告人孙某某托运的货物为危险品硫酸二甲酯,仍违规安排普通货物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经与被告人许某某商定,委托江苏**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运输。被告人许某某明知被告人池某某托运的货物为危险品硫酸二甲酯,仍违规采用普通货物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将该批硫酸二甲酯从济南市运输至常州市钟楼区**镇**物流园,后又委托常州**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运输。2019年9月28日,被害人王某甲在使用叉车装卸该批硫酸二甲酯过程中,不慎将装有硫酸二甲酯的铁桶刮破,致硫酸二甲酯发生泄露,造成**物流园内多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刘某甲、高某甲、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马某某、邓某某等人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乙、黄某某、陈某丙、胡某某、石某某、朱某某、王某丙、孔某某、季某某、李某乙、高某乙、陈某丁等人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高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刘某甲、高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许某某非法运输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追究上述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许某某的行为分别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成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池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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