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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交通肇事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顺昌县**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8时25分许,被告人池某某驾驶闽******电动三轮摩托车在顺昌县**路**号门口路段倒车时,与谢某某驾驶由城西桥往天天花园方向行驶的“南平顺昌01***号”二轮电动车(后载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池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经顺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池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亲属共计人民币741753.58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4.顺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等;6、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红娜

检察官助理:祖可福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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