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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交通肇事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8月18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8月31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5 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池某某驾驶豫EM****重型自卸货车沿浚县宵河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长丰大道交叉口处自右转导向车道右转弯时,与被害人雷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雷某某当场死亡,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池某某下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某无责任。

池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已获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尸检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只

刘绵绵

2019年55

附:

1.被告人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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