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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池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新安果园往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市场简易灯控路段时被交警查获。随后抽取池某某血液样本送至广东康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量检测检验。经检验池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思益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池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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