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09年7月9日被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27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12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1月13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14时许,闽清县公安局坂东派出所民警在闽清县**镇**村红绿灯路段接警时,查获涉嫌在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被告人池某某。经提取池某某血液送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45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4月30日,闽清县公安局坂东派出所民警书面传唤被告人池某某到该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合格证、指认照片、抽血照片、扶贫手册、证明;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池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国清
检察官助理 林瑶瑶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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