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274号
被告人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大厦**号楼**单元**室,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路**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1日23时19分许,被告人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0****号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商城大道56号时被民警设卡查获,于当日23时37分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证明、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经过、血样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景晗
检察官助理 高思慧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池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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