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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村**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南平市建阳区盐仓巷往回瑶村方向行驶,途经南平市建阳区**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后池某某被送至建阳第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

2020年10月1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池某某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归案后,池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池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嗣强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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