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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298号

被告人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91********,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住浙江省湖州吴兴区**小**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池某某在其居住的湖州市吴兴区**小**幢**室**,容留周某某以抽水烟的方式吸食大麻。

2. 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池某某在其居住的湖州市吴兴区**小**幢**室**,容留周某某以抽水烟的方式吸食大麻。

3.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池某某在其居住的湖州市吴兴区**小**幢**室**,容留周某某以抽水烟的方式吸食大麻。

4.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池某某在其居住的湖州市吴兴区**小**幢**室**,容留周某某以抽水烟的方式吸食大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植物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二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池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866*****。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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