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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寻衅滋事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现住会昌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14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池某某在会昌县**乡原味夜宵店喝醉酒后,因邀请游某某喝酒未能成功,觉得没有面子,便起身用右手勒住游某某的脖子,双方发生厮打,后经双方朋友劝架拉开后,池某某觉得被打不服气,就从夜宵店门口菜板上拿起一把菜刀追赶游某某,威胁要砍游某某,游某某见状就马上跑走了,池某某追了大概十来米未能追上后返回饭店。案发后,被告人池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游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持菜刀追逐、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才发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会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随案移送物品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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