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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8月28日期间,被告人池某某在德化县杨梅乡和顺村林家区房子后的杉树林开设赌场,召集郭某某、陈某某等人以“天地贡”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池某某在赌场内抽头渔利,日均获利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9月初至2020年9月9日期间,被告人池某某在德化县杨梅乡和顺村后垅和尤溪县中仙乡古银杏服务区周边的废弃房子内开设赌场,以32张扑克牌为赌具,下注金额不固定,召集郭某某、林某某等人进行以“天地贡”的形式赌博,被告人池某某在赌场内抽头渔利,日均获利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池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池某甲、池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池某某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池某某有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池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晓莲    

检察官助理 王冰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池某某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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