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福鼎市人,住福鼎市**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池某某明知涉案车辆可能来路不正,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一辆价值1万元的黑色本田190摩托车(盗抢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明知车辆可能来路不正,仍然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玉姣
检察官助理:张超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