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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污染环境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四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8********,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住福安市**开发区**村**路**号。2005年11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3月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池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闽******的龙溪牌农用低速自卸货车到福安湾坞、甘棠等地船坞运输废油泥、废石棉等废物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规范处置,擅自将所运输的废物垃圾转移倾倒在福安市**街道**岗的山上。两次共计非法倾倒危险废物10.357吨,获利人民币1.3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池某某受他人委托,驾车到福安市湾坞镇福建省**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对停靠在该公司船坞的一艘货船上的废油泥、废石棉等垃圾进行装车运输,当晚将该车垃圾转移倾倒于**街道**岗山上(倾倒点①),并收取运费人民币1000元。

2.2016年9月12日下午,郑某甲(另案处理)委托被告人池某某将停靠在福安市甘棠镇福建省**船舶有限公司船台维修的“中海油668”船上废油泥、含油废布料等垃圾转运至福安市湾坞镇的宁德白马船舶清污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处置。被告人池某某在转运过程中,并未按照郑某甲的要求运往指定地点,擅自将该车垃圾运至**街道**岗山上倾倒(倾倒点②),并收取处置费人民币12000元。

2016年11月18日,宁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两倾倒点土壤及水样进行采集,经厦门谱尼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倾倒点①、倾倒点②的土壤样品矿物油浓度分别为7mg/g、88mg/g,倾倒点①水样的石油类浓度为1.2×_mg/L。2017年1月18日,经福安市环境保护局认定,本案黑色油泥状倾倒物是废油泥,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确认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燃料油及燃料油储存过程中产生的油泥,危险属性:毒性、易燃性,废物代码:900-221-08。

2017年7月19日,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安排工人对两倾倒点的废油泥及废石棉、油废布料进行收集称重,分批次转移至罗江后太桥边的原福安市新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内扣押和贮存。经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计量,倾倒点①的废油泥总净重6.272吨,废石棉总净重0.06吨;倾倒点②的废油泥总净重4.085吨,含油废布料总净重1.417吨。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池某某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池某某出资人民币6万余元,委托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扣押的10.357吨废油泥及废石棉、油废布料等涉案废物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处置,并对倾倒现场进行生态修复,植上绿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福安市环境保护局扣押的废油泥、废石棉、含油废布料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池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福安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移交函及被告人池某某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处置涉案危险废物的佐证材料、证人郑某甲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3.证人郑某甲、吴某某、郑某乙、缪某某、张某某、林某某、池某甲、池某乙、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池某某供述;

5.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检测报告、厦门谱尼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池某某在**街道**岗非法倾倒废油泥涉嫌犯罪案危险废物的认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环保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采样照片、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池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制作的关于福安市**街道**岗废油泥倾倒点的取证视频及说明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春明

2020年4月22日

附:

被告人池某某现居住于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村**路**号。联系电话:1351507****。

侦查案卷贰册277页,检察卷壹册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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