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99********,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现住铜仁市碧江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池某某驾驶一辆盗窃来的无牌黑色二轮摩托车,来到铜仁市碧江区**镇**村**组詹某某家小卖部旁,后步行至小卖部后门处,用工具将小卖部后木门锁扣扭坏后,推门进入小卖部,将小卖部里香烟、槟榔、打火机盗走。同日12时许,被告人池某某将盗窃来的部分香烟售卖到铜仁市碧江区**办事处**安置区刘某某经营的金融便民服务点,非法获利855元(其中微信转帐848元)。刘某某已将其中部分香烟出售,还未出售的被扣押有8包云烟(软珍品),5包贵烟(福),4包芙蓉王(硬)。从池某某处扣押被盗未被销赃的口味王槟榔10包(红色包装7包,灰黑色包装1包,深蓝色包装2包);香烟46包,分别是:云烟(细支珍品)4 包,贵烟(萃)4包,白沙(硬精品三代)2包,利群(新二代)6包,玉溪(软)5包,贵烟(玉液1号)4 包,贵烟(蓝色的爱)6包,贵烟(硬高遵)5 包,贵烟(福)1包,贵烟(喜)4包,贵烟(硬黄精品)5包。根据综合计划科出具的商品价格,上述扣押被盗香烟共计1492元;扣押被盗打火机三个。
另查明,被告人池某某于2020年8月底一天凌晨4时许,在贵州省都匀市**公司内盗窃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贵JINT***金翌牌黑色摩托车一辆。
案发后,从池某某处、刘某某处扣押的香烟、槟榔、打火机已发还给被害人詹某某,从池某某扣押的摩托车及车钥匙已发还给被害人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秘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昌学
检察官助理 沈建英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池某某现被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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