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池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98********,汉族,高中文化,滁州**有限公司技术员,现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池某某在来安县水口镇街上遇到其姨妈周某某,周某某将池某某带至其位于来安县水口镇水东村北园巷14号的家中,并安排池某某到二楼欧阳某某的卧室休息。后池某某趁机将放置于该卧室小床靠背储物格内的老凤祥牌黄金手镯盗走,并卖至来安县水口镇宝庆银楼,获利8950元。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老凤祥牌足金手镯在2020年3月31日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636元。
4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池某某得知欧阳某某已报警后自行到来安县水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4月5日,欧阳某某来到水口镇宝庆银楼将该手镯赎回。
案发后,池某某赔偿了欧阳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欧阳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手镯照片)。
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欧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关于被盗老凤祥牌足金手镯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6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丽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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