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池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97********,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惠东县**镇**村**村**号。被告人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江阴市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了被告人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池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晚,谎称要带被害人唐某某、包某某、白某某等人去广东找工作,并以需要购买车票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包某某、白某某合计人民币1540元。次日凌晨,被告人池某某又在江阴市**镇**生活楼**幢**室内,以借手机使用为名,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的苹果8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760元。案发后,赃物手机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手机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唐某某、包某某、白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
6.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惠东县**镇**村**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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