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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9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9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4时许,被告人池某某在回家途中,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因醉酒躺在本区**号墙角处睡觉,即从被害人林某某裤子右侧口袋内盗走1部金色小米6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钱包(内有现金1500元),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池某某将上述手机出售给粘某某,获利100元。

案发后,被害人林某某即报警。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0年9月22日在鲤城区商品街2-178号蓝天通讯配件经销店门口抓获被告人池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月28日,被告人池某某退出赃款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赃款赃物已由被害人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池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庄细娥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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