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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池某甲,曾用名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号。2018年11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2019年8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撤销前罪的缓刑部分,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9日晚,被告人池某甲至海盐县**街道***村楼下,以谎称自己在**商城开店为由让被害人沈某某帮忙走流水冲业绩,诱骗被害人沈某某扫码、刷POS机套现,共计骗取沈某某14916元。

2.2019年1月9日,被告人池某甲以谎称自己在网上开店为由让被害人全某某帮忙走流水冲业绩,诱骗被害人全某某扫码套现6800元,被告人池某甲当场转账还给被害人全某某950元,实际骗得5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2076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被告人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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