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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池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5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交通银行成都新城支行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始,被告人池某某与其丈夫应某某(已死亡)共谋,利用池某某交通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向池某某母亲陈某某所在的四川石油系统的退休同事鄢某某、赵某某、尹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等27名被害人,谎称交通银行有内部员工福利投资项目,只需要办理一张交通银行的银行卡,将存款存入卡内,便可获得月息1%的收益,诱骗27名被害人进行投资。后池某某陆续将被害人带至本市武侯区交通银行簇桥支行等银行网点,陪同被害人办理银行账户,并将被害人办理的网银U盾收走。在被害人将投资款转入被害人名下的交通银行卡后,池某某通过U盾操作将被害人投资款转入应某某的银行卡,将款项用于炒期货、炒股、赌博等。后为避免被害人发现,池某某按照1%的月息如期将利息转至被害人提供的账户内,直至2018年11月,因池某某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被害人遂发现被骗并陆续到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1月20日,公安民警将池某某抓获。经统计,自2013年至2018年11月,池某某尚未退还27名被害人本金29489000元,共计发还27名被害人利息137165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小青

2019年8月29

附:

    1.被告人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壹拾壹册、光碟贰张、账本壹册。

3.量刑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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