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燕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举报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贩毒线索。2019年10月29日,李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池某某联系购买100袋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商量好价格为800元人民币,并约定通过邮寄方式交易。后被告人池某某通过快递(单号:7402104****)邮寄了102袋、每袋10ml的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2019年11月1日下午17时许,民警在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查扣了上述快递。经鉴定,查扣的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中检出可待因成分,其可待因含量为0.64mg/mL。
2019年 1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池某某在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云中镇**小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4.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菲菲
附:
1、被告人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及录像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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