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铁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84********,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局**部**,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吉林省长春市**街道**街**委**组**号,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7月23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监委研究,决定对池某某涉嫌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并使用留置措施,2019年10月3日经长春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措施至2020年1月23日。2019年12月17日长春市二道区监察委员会决定解除对池某某的留置措施,同日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此案审查起诉,2020年1月7日该案由长春市二道区监察委员会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当日由我院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二道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当日依法办理了对被告人池某某的取保候审,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幸福派出所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决定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侦查,监察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池某某本人在值班律师的陪同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池某某在担任**工程局**部**期间,指派**工程局**部项目计划合同科科长李某从金禄劳务公司经办人游某某处索要回应返还给香港城二期项目部虚增工程款的0.3%税点钱共计80515元,按池某某的要求,此笔80515元工程款存放在李某本人建设银行卡内单独保管,2018年2月14日,李某按被告人池某某要求,将手中单独保存的80515元中的3万元人民币当日转至池某某本人的建设银行卡内后,工程款被池某某据为己有后用于个人消费。
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池某某在担任**工程局**部**期间,找到香港城二期**下室防水腻子工程承包人关某某,索要被告人池某某曾要求关某某虚增的防水腻子工程款人民币34228元,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池某某打电话给关某某要求其将约定返还给香港城二期项目部的34228元工程款以现金的形式送到长春市岭东路大桥局六公司门口,由被告人池某某本人收取后,应返还香港城二期项目部的虚增工程款34228元被据为己有后,工程款全部用于被告人池某某个人消费。
被告人池某某利用其担任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香港城二期项目部经理的职务便利,贪污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4228元,赃款己全部被其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池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长春市二道区监察委员会对其立案后,被告人池某某本人于2019年11月29日已按照长春市二道区监察委员会要求,向长春市二道区**门账户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42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2.证人李某讯问笔录、证人纪某某、游某某、文某某、关某某询问笔录3.被告人池某某的讯问笔录: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提供的游某某、池某某本人名下建行卡交易明细5.智慧柜员机业务回执;6.池某某、关某某微信聊天截图、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池某某干部任免文件、劳务合同及香港城二期项目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监委留置期间将贪污资金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徐政
2020年4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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