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二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乡**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7月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池某某长期从事建材管道销售业务,为了获取利润,2016年10月份起,明知张某某、何某某(二人已另案处理)的工厂生产的是假冒联塑商标的产品,仍联系买家,予以销售。被告人池某某让工厂直接发货给买家,收到买家支付货款后,扣除返点(业务费,一般是销售货款的3%)后,再将货款转账给厂家。被告人池某某从张某某处进购了102万余元的假冒联塑商标的产品(PVC排水管配件),从何某某处进购了6万余元的假冒联塑商标的产品(PVC排水管),均已销售给买家翁某某、彭某某(二人已另案处理)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资料、银行流水帐单;2.证人翁某某、邹某某、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璐璐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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