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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池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5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尤溪县**乡**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9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池某某携带非法改制的射钉枪到尤溪县**乡竹峰村官洋尾下洋片河对岸毛竹林非法射杀疑似白鹇鸟类3只,后带至尤溪县**乡**号自家住宅准备食用。当晚,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池某某住宅当场查获疑似白鹇鸟类死体3只。经鉴定,查获的3只鸟类死体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池某某在尤溪县**乡竹峰村官洋尾桥头向一陌生人取得非法改制射钉枪1支,并藏于尤溪县**乡**号自己住宅旁一废弃厂棚内。2019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池某某携带该枪到尤溪县**乡竹峰村官洋尾下洋片河对岸毛竹林射杀白鹇3只。当晚,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池某某住宅旁一废弃厂棚内当场查获非法改制的射钉枪1支、射钉弹13枚、钢珠16颗、改制射钉弹2枚以及改制子弹筒3个。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非法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池某某在尤溪县**乡**号住宅内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鹇死体3只、改制射钉枪1支(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尤溪县公安局无持枪证证明、尤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情况说明、尤溪县九阜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收条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连某某、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尤林动鉴字[2019]第7号陆生野生动物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明鉴所[2019]1234号鉴定书;6.现场勘验、搜查、辨认、扣押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并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仁波

检察员:黄建耀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65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告人池某某非法持有的改制的射钉枪一支、射钉弹十三枚、钢珠十六颗、改制射钉弹二枚以及改制子弹筒三个现暂扣于尤溪县公安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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