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池某甲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大田县**镇**村**号出发,沿**村村道往大田县**线公路方向行驶。7时45分许,池某甲行驶至大田县**线5KM+700M(建设镇**村村部)的三叉路口水泥路面路段时,将车驶上**线公路并实施左转弯拟往**镇方向行驶,适遇行人罗某某在前方左侧路边行走,因池某甲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致轿车左侧与行人罗某某身体相碰,造成罗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某某不排除因交通事故致多脏器损伤,继发肺部感染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池某甲主动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58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大田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丧葬费调解记录、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池某某证言;3.被告人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玉金
检察官助理:许贤贤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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