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住安义县**镇**路****小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因赌博,于2018年9月29日被安义县公安局罚款五十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11月7日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池某乙(已判决)与被告人池某甲(两人系兄弟关系)在安义县**镇**路***巷***号店面内摆放了十台游戏机(共四十二台机位)。同月19日开始用游戏机供他人赌博,池某乙负责赌博机游戏室的日常管理并聘请王某某在其店内充当赌博人员增加人气,池某乙的妻子陈某某(已判决)放置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供参赌人员扫码充值上分赌博。2020年1月23日,安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李某某、池某丙、毛某某等五人正在利用池某乙提供的赌博机参赌,输赢数百元。池某乙与池某甲各获利人民币6080元。经鉴定,池某乙在该处摆放的十台游戏机(共四十二台机位)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池某甲主动至安义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及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人池某乙、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
6.检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设置赌博机机位达42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池某甲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印金
检察官助理:吴斌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池某甲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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