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池洪,男性,生于1990年**月**日,四川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号。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4月2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绵阳市绵阳市看守所。
该员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22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被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和吸毒违法行为,于2020年2月2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行政处罚。
被告人潘圣洁,男性,生于1984年**月**日,四川三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
该员因犯盗窃罪, 于2004年11月11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1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监视居住。该员有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羁押于绵阳市绵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洪、潘圣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潘圣洁(已判刑)窜至绵阳市涪城区福安巷富临大都会酒店门外自行车停车点,发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川FAB****蓝色雅迪牌电瓶车,遂起意将该电瓶车盗走。随后,潘圣洁电话联系被告人池洪前来合伙盗窃该电瓶车,并承诺事后给池洪分赃200元人民币。池洪赶到现场后,潘圣洁利用自己随身随带的万能钥匙将蓝色雅迪牌电瓶车的前轮地锁打开,并强行掰正电瓶车车头;尔后,由池洪将电瓶车推行至绵阳市涪城区沿江二队居民小区后交由潘圣洁处理。后潘圣洁电话联系买主在东方红大桥桥下隧道处,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与他人。当晚,潘圣洁请池洪吃饭。现其赃款已挥霍殆尽。经绵阳市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的川FAB****蓝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认定金额为人民币25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 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书;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光盘六张;
6.被告人池洪、潘圣洁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圣洁、池洪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池洪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潘圣洁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妮娜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池洪、潘圣洁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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