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1〕91号
被告人池继光,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57********,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乡**村**号**号,暂住凯里市**街一旅馆。曾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5月15日被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7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0年11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2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6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1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12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1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2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20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继光盗窃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11 月 30 日 23 时许,被告人池继光窜到被害人杨某某位于凯里市韶山南路 13号门面“花芝烧仙草”店内,将杨某某放在店内吧台的一部华为 P40手机盗走。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华为 P40手机价值人民币4443元。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池继光在凯里市东门街一宾馆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池继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继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继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继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池继光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池继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江
检察官助理 李燕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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