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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世海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汤世海,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镇**村**号**,捕前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2006年8月1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五千元,2016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世海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7时许,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台高速鲁冀公安检查站,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带班民警周某某带领辅警郭某某开展疫情防控车辆检查疏导工作。被告人汤世海驾驶森雅牌SUV小型汽车(车牌号为辽******)途径该站时,辅警郭某某示意其进站接受体温检测,被告人汤世海拒不配合执法工作欲驾车驶离,在辅警郭某某在其驾驶的车前用身体阻挡该车继续向前行驶时,被告人汤世海驾车将辅警郭某某拖行数米远之后加速逃离现场。2020年3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汤世海在辽宁省盖州市粮屯镇派出所办理户籍时被辽宁省盖州市公安局粮屯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汤世海驾驶的汽车(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汤世海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案发现场的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世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世海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累犯。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汤世海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麟

检察官助理:王善亭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汤世海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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