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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伏网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100号

被告人汤伏网,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暂住常熟市**镇**大队**宅基**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汤伏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伏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汤伏网,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林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汤伏网至被害人林某甲经营的常熟市**街道**食品城**店内购买香肠、面包等食品若干,双方约定货物如不好销售,一个月内可予以退换。同年11月1日,汤伏网驾驶面包车再次至上述地点,以食品在保质期内变质为由要求林某甲退货,林某甲以食品未变质、与之前约定不符为由拒绝退货。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并用手互相指(戳)。汤伏网数次将上述食品从面包车上搬下并扔至林某甲门市部门口,均被林某甲及林某乙(林某甲连襟)扔回面包车上。后林某甲推搡汤伏网要求其离开遭汤伏网用力反推,双方矛盾升级后汤伏网与林某甲、林某乙发生肢体冲突,互殴过程中汤伏网用手中所持钥匙将林某甲面部划伤。

经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甲右眉弓处横行皮肤裂伤长5.1cm,该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汤伏网之损伤未达轻微伤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汤伏网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案发后,被告人汤伏网家属赔偿被害人林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钥匙1把(系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影像学资料等书证;

3.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汤伏网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本院调取的电子影像学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伏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政维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汤伏网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光盘2张、影像学胶片3张及本院调取的U盘1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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