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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贩卖毒品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6********,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1年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下午,贺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汤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当晚20时许,汤某某微信收取贺某某300元,并在岳池县九龙街道遇仙桥村4组一民房处,将重约0.3克的毒品冰毒卖给贺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治霆

    2021年2月5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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