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9355号
被告人汤军福,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余干县****村小组**号。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军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汤军福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路“**”餐馆,窃得被害人龚某某置于收银台的红米K3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55元)。
2.2020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汤军福又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路“**”餐馆,窃得被害人涂某某置于餐桌上的OPP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738元)。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汤军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龚某某、涂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汤军福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军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军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33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志慧
2020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汤军福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