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汤勇,曾用名“余阳”、绰号“汤老五”,男 ,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汶川县人,户籍所在地:汶川县**镇**村**组**号。1998 年3月2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脱逃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7月30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7年3月11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撤销假释,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从四川省眉州监狱解回待审。
被告人向方红,曾用名“向俊达”,绰号“向朗巴儿” ,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汶川县人,户籍所在地:汶川县**镇**村**组**号。2005年10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通缉。2018年3月12日,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执行。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害人游某某,男,68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镇**大道**段**号。
被害人陈某某,男,70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镇**大道**段**号。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勇、向方红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11日移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18年7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8年11月2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勇伙同被告人向方红共谋实施抢劫,并于1996年8月18日使用向方红的驾驶证登记入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宾馆**号房间。次日凌晨6时左右,二人携带“火药枪”、刀具冒充民警查房,进入该宾馆308号房内,持“火药枪”和刀具对被害人游某某、陈某某进行威胁,抢走游某某存放在该房间保险柜内的人民币18万余元,并将二人捆绑在房内后潜逃。
2018年2月6日民警在广汉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将向方红挡获。同年5月22日,民警将汤勇从四川省眉州监狱解回待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勇、向方红冒充警察持械抢劫他人人民币18万余元,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勇在服刑期间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德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章静
附:
1、被告人汤勇、向方红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叁张;
3、提讯证、换押证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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