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汤勇华,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6******,汉族,高中文化,厦门**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勇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汤勇华隐瞒厦门**有限公司仅准备支付给**大学13万元用以开发“**系统”项目的事实,向厦门市**局申请获得产学研补贴资金46.2万元,将剩余的33.2万元钱款用于厦门**有限公司经营以及个人开销。
2015年至2017年,厦门**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享受政府每平方米40元的补贴政策。其间,被告人汤勇华将**有限公司90平方米转租给柴某某共计2年,扣除其中未享受政府补贴的23平方米后,实际骗取政府补贴租金64320元。
2019年10月,厦门市思明区监察委员会因调查职务犯罪案件而对被告人汤勇华留置。其间,被告人汤勇华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骗取产学研补贴项目的犯罪事实;此后,被告人亦对骗取租金补贴部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项目落户扶持协议、**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计划”人才补贴拨付清单、“**计划”人才补贴汇总表、房屋租赁合同、发票、租金补贴申请表、“**系统”项目相关申请材料、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汤勇华的供述和辩解;
4、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思明区监察委员会《关于汤勇华交代情况的说明》诉讼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勇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63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汤勇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汤勇华有期徒刑三年半以上四年以下,并处一万到三万元罚金。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羽佳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
4、简易程序建议书;
5、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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