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18〕846号
被告人汤华军,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3********,汉族,大学文化,江苏**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溧阳市**镇**巷**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汤华军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汤华军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作证罪,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2018年7月31日经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吴富春,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华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作证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18年10月15日,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作证
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汤华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6月2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内,被告人汤华军私自找到陈某某、丁某某等村民,通过提高原有存款利率或送油、答应提前还款、威胁等方式,要求村民就退赃事实到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或提供虚假收条,致使其最后得到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刑二初字第00152号判决书的从轻判决。后在民警调查过程中,出具收条的陈某某、丁某某等人对收条所载明内容的真实性予以否认。
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汤华军用开设在溧阳市**镇**集镇**街的“江苏**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平台,以明显高于正规银行存款利率的手段,假借投资理财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25日对该公司立案侦查,并于同年6月27日将被告人汤华军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在其被采取候审的强制措施后,被告人汤华军仍继续向谢某某、夏某某、虞某某等村民,承诺6.5%不等的年利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73 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借条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夏某某、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华军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华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华军在刑事诉讼中虚构事实、指使他人做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华军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汤华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媛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汤华军现羁押在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光盘2袋。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补充起诉决定书
溧检诉刑补诉〔2020〕4号
被告人汤华军妨害作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院以溧检诉刑诉〔2018〕846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汤华军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溧检诉刑诉〔2018〕846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汤华军用开设在溧阳市**镇**集镇**街的“江苏**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平台,以明显高于正规银行存款利率的手段,假借投资理财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25日对该公司立案侦查,并于同年6月27日将被告人汤华军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在其被采取候审的强制措施后,被告人汤华军仍继续向万某某、陈某某等村民,承诺6.5%不等的年利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7.515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借条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华军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华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充起诉,请依法判处。
溧检诉刑诉〔2018〕846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 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媛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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