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043号
被告人汤南海,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县**乡**村**组**号,在深圳无固定住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5日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南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5时许,被告人汤南海来到本市福田区**网咖上网,8时许,被告人汤南海趁被害人文某某睡着时,将其放在手上的一部银色iphone 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00元)盗走。2019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汤南海在深圳市福田区**大厦停车场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南海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经过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南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南海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南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汤南海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南海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汤南海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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