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友非法拘禁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汤友,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住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二月被福建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7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友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因被害人刘某某欠姚某某两万元钱未归还,姚某某便委托被告人汤友帮忙收账。2014年7月18日22时许,姚某某得知刘某某在华阳打牌,遂电话通知被告人汤友。汤友伙同“小胖” (身份不明)等人驾驶川ECQ591黑色别克轿车赶到泸州市江阳区华阳八公里附近的路边堵住刘元超乘坐的轿车。找到刘某某后,汤友、“小胖”等人用猎刀、拳脚对刘某某实施殴打,致刘某某头部多处受伤,后又将其挟持至龙马潭区大驿坝进行恐吓,要求其还钱。后因得知刘某某的朋友已报警,遂将刘某某带至龙马潭区石堡湾附近释放,整个过程持续一个多小时。

案发后,被告人汤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脱离公安机关管控。被告人汤友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进行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友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淳哲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汤友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